民商事法律事务

福建某延公司与厦门某食品公司、林某、张某、陈某、甘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 2023-06-30 浏览量: 33 分享至:

(一)案件信息

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2.当事人

原告:福建某延公司

被告:厦门某食品公司、林某、张某、陈某、甘某

(二)基本案情

2022年9月9日,福建某延公司厦门向厦门某区法院起诉,诉称厦门某食品公司(下称“食品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其借款,截止2022年7月16日,累计借款7306250元。双方约定2022年3月前利息为年5.5%,2022年3月后利息为9.6%,前述款项出借后,食品公司并未依约按时还款。张某、陈某、甘某系食品公司原股东,林某系食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董事,林某担任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张某个人账户收取食品公司货款,且食品公司与林某、张某之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三者之间财产难以区分,且张某、陈某、甘某、林某在出资后不久就分别将出资款以各种名义转出,故请求法院判令食品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林某、张某、陈某、甘某对该款项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三)代理意见

首先,陈某与甘某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2021年5月24日前,甘某的认缴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厦门某远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亦可印证甘某已实际缴纳投资款。原告所述甘某在出资后,将出资款以各种名义转出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甘某在作为食品公司股东期间,因转入公司款项未注明“投资款”,将导致在验资时无法被认定为股东的注册资本。2021年5月14日,的甘某按照食品公司及福建某延公司的要求将款项备注投资款重新转入食品公司,食品公司才将甘某此前投入的未备注投资款的款项退还给甘某,福建某延公司对此亦知晓。除实缴注册资本外,甘某另外实际支付款项80万用于食品公司成立初期启动资金及厂房租赁保证金,因此食品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日分别退给甘某50万元和30万元,并非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其次,福建某延公司于2021年5月受让食品公司40%的股权,双方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且与2021年6月7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此后甘某不再是食品公司的股东,转让时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福建某延公司无权要求甘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食品公司实际由福建某延公司控制,陈某与甘某完全有理由怀疑食品公司与福建某延公司之间的往来款为虚假的借款,且食品公司陆续向福建某延公司借款近一千万,次数达三十多笔,不符合常理,案涉借款合同,对账函均系福建某延公司事后自行加盖公章,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因此福建某延公司剧以主张食品公司的欠款真实性存疑,存在虚假诉讼的较大嫌疑,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典型意义

针对对方恶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抽逃出资为由要求当事人陈某与甘某对虚假的七百多万元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所承办律师通过对关键证据的梳理,答辩意见直切要点,最终原告撤诉,以最高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名誉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