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律事务

冯某与某医疗器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时间: 2023-06-30 浏览量: 44 分享至:

(一)案件信息:

1.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某医疗器械公司

被告:冯某

(二)基本案情

冯某系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股东、董事,潘某系该公司的监事,2017年8月29日、2017年8月31日,潘某将公司公章、法人章带走,冯某向派出所报案处理。2017年9月20日,某医疗器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聘任冯志勇为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人。2017年9月29日,某医疗器械监事潘某向派出所报案称仓库的医疗器械被盗,2017年10月9日,某医疗器械公司向冯某发出《返还财产催告函》,表明派出所已查明医疗器械系冯某搬走,催告冯某返还上述医疗器械。2017年10月13日,某医疗器械公司向厦门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冯某返还上述医疗器械(价值约为240万元)。

(三)代理意见

首先,本案系公司股东个人行为,并非某医疗器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起诉行为不能成立。因公司公章、法人章被潘某带走,而后以公司名义起诉,并且公司也并未通过公账向受托律师支付任何款项,由此认定加盖公司公章的起诉材料均不能作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冯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有权就公司经营活动、财产进行管理处置。

综上,冯某因仓库被盗认为仓库存放环境不安全,出于公司利益考量对公司财产进行紧急转移,第一时间签署《交接单》,转移手续正规合法。冯某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存在非法侵占性质。

(四)裁判要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潘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效力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故于2017年11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而后《临时股东会决议》已被生效判决有效,最终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准许某医疗有限公司撤诉。

(五)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司内部股东个人之间纠纷,而个别股东却妄图使用法律手段进行恶意报复,代理律师结合事实与法律,认真研究本案细节,抓住关键直切要害,区分股东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用专业知识及时有效地制止原告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切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