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信息
1.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某医疗器械公司
被告:冯某
(二)基本案情
案涉汽车原车牌号为闽DXXXQ号,初始登记日期为2014年2月27日,案外人袁某(冯某的妻子)系案涉汽车原所有权人。案外人袁某在某医疗器械公司任职期间将其名下案涉汽车挂靠并过户登记在公司名下,登记车牌号为闽XXXV号,案涉汽车仍由冯某与其妻子袁某实际使用。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案外人袁某支付购车款21万元,袁某于2015年12月22日退回公司购车款21万元(银行转账12万元,现金交付9万),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的会计记账凭证载明收到袁某车款银行存款12万元,现金9万元。2019年8月29日,案涉汽车登记车主由某医疗器械公司变更为冯某,2019年9月5日,冯某向公司转款1000元。
(三)代理意见
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为冯某夫妻,将车辆挂靠于某医疗器械公司名下是为减轻公司税负,某医疗器械公司实际并未向袁某支付购车款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固定资产折旧表均未记载案涉汽车为公司固定资产作增减变动。其次,案涉1000元只是依据公司财务做账要求转入,作为解除车辆挂靠在形式上的购车款。
(四)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冯某是否有义务返还案涉汽车,案涉汽车虽于2015年11月登记在某医疗器械公司名下,但该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案涉汽车的相应对价,且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固定资产表均未记载案涉汽车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做增减变动。某医疗器械公司虽主张该资产负债表系冯某单方制作,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综上,对于某医疗器械公司要求冯某返还案涉车辆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典型意义
“挂靠”在实际生活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操作,挂靠导致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效果,从而可能引发纠纷。本案律师通过案涉汽车款项支付情况、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固定资产表、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明汽车的实际所有权人,维护了真正权属所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